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信息时间: 2022-06-09 22:00: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国资委和财政部最新颁布的32号令、《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转让方可以在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申请书》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审查、审批或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四条 《产权转让申请书》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交易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规范。

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交易机构予以接收登记;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交易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通过其经纪会员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八条 交易机构应当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交易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通过经纪会员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产权转让标的情况、受让条件、挂牌价格、挂牌时间等进行披露。国有文化产(股权)转让信息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要求充分披露。

第十条 国有文化产权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交易机构审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国有文化股权转让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转让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企业法人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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