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报社印务中心401房地产(办公用途)租赁(二次)交易公告

【信息时间: 2023-09-15 14:25:00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 挂牌公告
  • 澄清公告
  • 候选人公示
  • 成交公告
  • 合同见证

安徽日报社印务中心401房地产(办公用途)租赁项目二次公告

项目名称

安徽日报社印务中心401房地产(办公用途)租赁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

CQJJ2023-01-0018

委托方

新安传媒有限公司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3 9189:00始至2023 10  7 17:00止。

2、报价期:202310810:00时始至2023109 10:00止,限时报价周期为300秒。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安徽日报社印务中心401房 地产

4F

钢混

690

3年

26.5

2.6

1.租期3年租金按成交价首年租金执行,前两年无递增,第三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三年租赁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约两年。

2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5号,望江西路与西二环交口西南角新安传媒有限公司新安印务公司厂区综合楼四楼401单层办公层。

3.标的权属情况:有房产证、有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4.本房产为单层独立办公室,无物业收费,楼下厂区院内有充足车位,需另签停车协议。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个月(租期外)。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办公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

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

(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 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九) 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特别说明:本办公室为单层独立办公室,位于望江路与西二环交叉处新安传媒有限印务公司综合楼四楼,电梯直达。办公室约690平方米,分办公大厅及办公室区,设施齐全,环境优雅。楼下新安传媒印务公司厂区大院,院内有充足的停车位。由于在新安印务厂内,办公室无物业费,但需业主自交水、电等其它费用。

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十一

交易主体参与方式

本项目在将于2023年10810时至2023年109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资产交易平台上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址:https://huodong.taobao.com/wow/pm/default/prozhuti/6331fc?disableNav=YES&schemeId=77550001&r_schemeId=77550001)进行公开拍卖,竞价规则以阿里资产相应规则为准。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联系电话:0551-6335310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为公告发布截止前五个工作日。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交易服务费收取

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的10%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500元。交易服务费向承租人收取。

收款信息: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账号12187001040061619

十七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caee.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八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13965008519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邢工,联系电话:0551-63353673;(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

技术支持

淘宝客服热线:400-822-2870,人工在线9:00-21:00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1

   

 

 

 

 

 

 

 

 

房屋委托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                    m²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2023   年   月   日起至 2026   年   月   日止,共计   3年整。3 年租赁期满 ,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续约2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                       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合同期前两年无递增,第三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元),租金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10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合同期依次顺延

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叁拾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包括不仅限于隔断拆除,墙体、门窗恢复等)。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乙方承诺:合同期内租金须提前10天支付且3个月一付,逾期达15天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委托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