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出版传媒产业园东南角空地租赁交易公告(二次)

【信息时间: 2024-04-11 18:46:06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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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传媒产业园东南角空地租赁项目公告二次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时代出版传媒产业园东南角空地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CQJJ2023-01-0027

委托方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4119:00始至2024422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4119:00始至2024423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参考面积(㎡)

证载

用途

租期(年)

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天)

租金底价(万元/年)

竞价保证金(万元)

 

时代出版传媒产业园东南角空地

16333.42㎡

工业

2

60天

60.4

6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阳区官塘路1号

2.标的权属情况:有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土地租赁用途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特别要求

(一)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租赁标的,就租赁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租赁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租赁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租赁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租赁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租赁土地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赁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赁价款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五)《土地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

(六)承租人自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土地租赁合同》。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1、首次租赁期限2年,租赁期满后视实际履约情况,可依据市场行情依法合规再行续签1年,第三年在上一年年租金成交价基础上递增5%。

2、租金每 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首月租金的6倍,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承租人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承租人确定方式

1、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一

交易主题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ahcaee.com/TPBidder)。参考手册下载-产权交易-产权竞价类项目竞买人操作手册。

十二

交易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ahcaee.com/TPBidder)。

2、点击左上角“招标公告”-“产权”-》选择项目点击“我要报名”-》同意“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提交“竞买申请书”-》点击“生成子账号”按钮,-》须通过基本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点击“保证金查询”-》点击“缴纳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支付0”等字样,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支付0”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3353673、17718199027)进行反馈。

3、竞价结束后,承租人及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4、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土地租赁合同》的。

十三

竞价程序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ahcaee.com/TPBidder )进行竞价。

2、本项目竞价阶梯5000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联系电话:0551-6335310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为公告发布截止前五个工作日。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按首年成交月租金20%的标准一次性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七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caee.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马工、徐工,联系电话:1396505089613855143935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3353673;(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

技术支持

联系人:朱工,联系电话:17718199027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承租人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承租人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承租人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承租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承租人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承租人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承租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承租人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承租人使用。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承租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附件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住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土地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1土地情况:租赁土地座落于       ,土地占地面积    平方米,土地所有权状况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租赁土地用途:   

2、甲方按地块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地块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月,甲方自         日起将出租地块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施工  /   天(  /     /    /  日至  /     /    /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地块租金标准为   //月,土地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租金每 6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接收地块之前付清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每个租金支付周期开始计算日前10日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在合同签订七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扣除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2、租赁期内,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水电等不通,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予以配合

第五条  租赁地块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将地块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地块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已经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内返还该地块使用权,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地块上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土地交还时,乙方不得在该土地上留存物品或影响土地的正常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且乙方在交还时拒不清理的,甲方有权处置。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地块使用税(如有)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如有)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地块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乙方如对地块进行改造、装修、装饰,应以不影响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租赁到期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行拆除,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地块使用权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所承租土地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征收或征用的;

2、该地块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使用的;

3、因该土地规划调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因甲方进行资产重组、土地出让导致该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变更的;

5、因自然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该地块毁损、灭失。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甲方提前15通知乙方,本合同自动解除后,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补偿,乙方应在接到通知15日内无条件搬迁并退还租赁地块。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七条执行。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地块,逾期达五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超过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地块用途的;

3擅自转租、分租、出借该地块使用权或以其他方式与他人使用的;

4、利用该地块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活动的;

5、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搭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

7、意向承租人竞租成功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在租用地块内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各项规定并配合公安、街道、社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综治工作。承租人存在违反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之一行为的,或承租人存在不配合公安、街道、社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综治活动之一行为的,出租人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赔偿或其他任何要求。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地块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搬出租赁地块如乙方逾期不搬,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30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不愿继续承租的,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恢复原状,归还甲方土地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地块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7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甲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除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外需提前收回出租土地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地块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年度租金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租赁地块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地块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资产管护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财产损害、人身伤亡、安全责任等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主动配合城市管理,做好防火防盗及门前三包等相关工作。乙方须派专人看管好资产,确保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看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承租的资产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倒塌、火灾、被违法占用等,须及时向甲方报告。

2租赁期内乙方应保持租赁场地和围墙完整,注意防范安全风险,如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围墙和房屋毁害由乙方负责修缮;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原土地上的围墙和房屋发生安全隐患,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迅速搬离。

乙方应于每季度及法定节假日前,对承租房屋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提交甲方;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对承租房屋及土地的安全生产检查,如有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情况,乙方需立即完成整改并形成有效的整改报告。

3、租赁期内,如遇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地方政策、规划、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拆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地块、公共设施建设、政府收回需另作他用等情况需要收回地块,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无条件交回地块,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系拆迁收回地块的,属于乙方装潢部分的补偿由乙方与拆迁单位按照拆迁政策结算。

上述任一情况发生需要收回地块时,甲方无法联系上乙方或乙方故意回避,不积极配合的,乙方同意甲方任何处理方案。

4、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减免租金。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出现民事纠纷或产生不良影响等矛盾,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乙方利用承租的地块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

6、乙方不得私自搭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一经发现,乙方须自行拆除,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须通过公开招租或甲方审批同意的形式取得承租权,若没有取得承租权,须无条件交出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交出地块,否则甲方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签订合同前,若乙方为公司的,应提供给甲方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若乙方为个的,应提供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出租方(公章):              承租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