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传媒新华优阁1栋2320室房屋转让交易公告

【信息时间: 2024-07-31 13:39:41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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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见证

新安传媒新华优阁1栋2320室房屋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新安传媒新华优阁1栋2320室房屋转让

项目编号

CQJJ2024-01-0029

委托方

新安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交易监督部门)新安传媒有限公司党政办

联系方式:0551-65179346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 7  31 9:00始至2024 8  2717:00止。

2、报价期:2024 8  28 10:00时始至2024 8  29 10:00止,限时报价周期为30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标的

用途

 

建筑面积(㎡)

 

层数

评估价值(万元)

转让底价(万元)

 

竞价保证金(万元)

新华优阁1栋2320室

住宅

92.69

23

142.1

167

16

 

1上述房屋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

已出具安徽大众(市)评字2024A0990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42.41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部门备案。

2标的房屋位于合肥市潜山路297号新华优阁B座,规划用途为成套住宅,三室两厅全明户型。房屋周边交通便利,配套齐全,适于生活学习。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按揭贷款方式:受让方应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具体首付比例按合肥市现行政策执行),剩余价款在房产过户后3个月内付清。

注:按揭贷款受让方须自行寻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受让方贷款资质审查标准以贷款受理银行的相关政策为准。受让方向受理银行提交贷款预审批申请通过后,须向委托方提供由受理银行出具的预审通过证明文件,后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后,如因受让方发生资质变化或受理银行发生政策性变化导致贷款无法顺利放款的,受让方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筹款,不得以未完成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转让合同》,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成交价款指定缴纳账户(收款单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账号12187001040061619)。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自行确认标的面积和结构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由我司、受让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转让资产为房产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己方是否符合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政策规定(如限购政策、二手房转让的相关税费政策等),如受让方因此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不含交易服务费)。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有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参加本次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参与方式

本项目在将于20248 28日时至20248 29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资产交易平台上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址:https://huodong.taobao.com/wow/pm/default/prozhuti/6331fc?disableNav=YES&schemeId=77550001&r_schemeId=77550001)进行公开拍卖,竞价规则以阿里资产相应规则为准。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一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受让方本人领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房产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与委托方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一楼,联系电话:0551-6335310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1.交易服务费:不动产(房产、土地、在建工程等):受让方按照成交价款的0.5%的标准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软件使用费:受让方需按照成交价款的0.65%的标准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

3.收款信息: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账号12187001040061619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caee.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周 ,联系电话:0551-6518320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工,联系电话:0551-63353673

(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一楼)

技术支持

淘宝客服热线:400-822-2870,人工在线9:00-21:0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标的图片: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新安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出具安徽大众(市)评字2024第A0990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1、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采取按揭贷款的乙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首付款(具体首付比例按合肥市现行政策执行),剩余价款在房产过户后   个月内缴清。

3按揭贷款乙方须自行寻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乙方贷款资质审查标准以贷款受理银行的相关政策为准。乙方向受理银行提交贷款预审批申请通过后,须向甲方提供由受理银行出具的预审通过证明文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后,如因乙方发生资质变化或受理银行发生政策性变化导致贷款无法顺利放款的,乙方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筹款,不得以未完成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甲方有权解除《资产转让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收款单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账号12187001040061619。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标的移交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水、电、物业等)由甲方负责结清;

)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 交易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甲方逾期超过   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0.03%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2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10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

 

 

 

方(章):                     方(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