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印务厂房及办公楼招租

【信息时间: 2024-11-29 11:40:21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 挂牌公告
  • 澄清公告
  • 候选人公示
  • 成交公告
  • 合同见证

江淮印务厂房及办公楼招租公告

项目名称

江淮印务厂房及办公楼招租

项目编号

CQFJJ2024-01-0010

委托方

安徽江淮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监管部门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0551-63533580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4年 11    29    9:00 始至2024年  12    12    17:00 止。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段名称

所在楼层/总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首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江淮印务厂房

1/1

钢筋

2244.24

2

75.12

7.5

1/1

812

江淮印务办公楼

1-3/3

混合

913.27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工业园凤麟路22号;

2.标的权属情况:租赁标的有房产证和土地证,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符合证载用途的相关证照。

3.特别说明:上述江淮印务厂房第一部分的建筑面积为2455.14㎡,现存放两台印刷机器占地面积为210.9㎡(相应设备在出租期间不可移动),已将该面积扣除,扣除后的租赁面积为2244.24㎡。

租金支付方式

1.先支付后使用,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自计租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年租金均为首年成交价。本项目不设免租期,首期租赁时间2年,租赁期满后视实际履约情况,经委托方同意,可再行续签2年合同。如委托方同意再行续签2年合同,第三年、第四年在首年年租金成交价基础上递增5%计租。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首月租金的 3 倍,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厂房用途为工业、办公楼用途为办公,承租人按照证载用途使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因承租人经营业态等自身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招租用途,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的,委托方有权终止租赁,因招投标产生的费用及其他全部损失承租人自行承担。

3.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标段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及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除外)。

3.意向承租人须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审计报告(附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其中每年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一)出租标的现处于对外出租使用状态,合同到期时间为2024年1211日,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愿承担因原承租人推迟交还出租标的而致委托方可能延期交付的风险;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使用,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及沿街围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费用。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十一

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无优先承租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人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递补,重新公开招租。

十二

交易保证金支付方式及处置方式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户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账号:12187001040061619)。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1.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十三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递不同标段均需准备以下所有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若为企业法人或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若为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的,须提供审批证照及执业许可等登记证明资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若为企业法人或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须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审计报告(附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其中需体现每年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

若为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的,须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审计报告,其中需体现每年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非营利法人组织除外)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十四

资格审查材料的递交方式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江淮印务厂房及办公楼招租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江淮印务厂房及办公楼招租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12  13 9:30-10:00 (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栋一楼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拒绝接收。

意向承租人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承租人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十五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六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联系电话:0551-6335310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为公告发布截止前五个工作日。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七

交易服务费收取

按首年首月租金的20%向承租人收取,单笔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

十八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caee.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九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凌工,联系电话:13696530544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3353673;(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

技术支持

17718199027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1:                    

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江淮印务厂房及办公楼招租项目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江淮印务厂房及办公楼招租(项目编号:           )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我方为江淮印务厂房及办公楼招租(项目编号:     )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4: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江淮印务厂房和办公楼招租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     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

报价单封面

 

江淮印务厂房及办公楼招租

          

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6:

项目名称

江淮印务厂房及办公楼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标段名称

 

意向承租人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年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为首年租金,租期内的租金递增情况按公告要求执行。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报价单应与标的一一对应。

5、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6、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安徽江淮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工业园凤麟路22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签订时间:202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工业园凤麟路22号。

建筑面积合计3969.51m²,用途为工业(2244.24.812)和办公(913.27(含公摊面积,双方已按照房屋平面图核准无异议)。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如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2024年     日起至            日止(具体日期以甲方实际交房为准),计2年整。租赁期满后视实际履约情况,经甲方同意,可再行续签2年合同。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且结清各项费用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存在欠付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则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缴纳方式、缴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自计租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年租金均为首年成交价;如甲方同意再行续签2年合同,第三年、第四年在首年年租金成交价基础上递增5%计租。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指定账号信息如下:

  名:安徽江淮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号: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

开户行:176704369645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共计3个月),计:   ¥  元),后续租金按季度支付,每次支付3个月,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2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签订后,最迟于30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确因甲方原因延期交房,则租赁合同的起始时间以实际交房时间顺延计算,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延期交房时间超过三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于合同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乙方按期交房后遗留在房屋内的所有物品或逾期交还房屋后房内现状的物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须按照租期内正常使用状态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视为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在装修前,装修方案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甲方书面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导致甲方先行对外承担责任的,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导致甲方先行对外承担责任的,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向乙方提供办理与证载用途一致使用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出租前的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法定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使用房屋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结相关环评、消防等所有相关手续,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于每季度及法定节假日前,对承租房屋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提交甲方;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对承租房屋及土地的安全生产检查,如有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情况,乙方需立即完成整改并形成有效的整改报告。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法定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办公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20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1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每日按年租金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法定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30%。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每日按欠付租金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甲方有权断水断电,乙方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每日按年租金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补足。

7、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首期租金标准补足免租期租金。

8、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诉讼或仲裁的,甲方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甲方先行承担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转租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乙方转租转让造成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间,乙方因办公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拆建、改建的,房屋进行拆建、改建前,需取得住建、消防、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并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拆迁、改建未取得许可或未得到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甲方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乙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及经济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通信地址,因乙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变更地址未及时告知甲方导致甲方及甲方代理律师相关的通知或法律文书不能实际接收或拒绝签收的,法律文书或相关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五条:通知送达

1、甲乙双方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以下地址作为双方、人民法院等邮寄送达有关通知、相关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

甲方名称:安徽江淮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送达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送达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双方承诺,即使甲方或乙方不予签收、他人代为签收或者因为其他任何原因未能实际送达,相关材料均视同已经送达,材料被退回之日或代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甲方或乙方如变更该送达地址及收件人,应在变更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一方发往上述地址的资料即视为已经通知或送达对方。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蜀山区。

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1.《成交通知书》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出租方):安徽江淮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租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协商,就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概况

1、租赁房屋位置: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工业园凤麟路22号

2、房屋建筑面积:2244.24㎡、812㎡、913.27㎡

3、租赁房屋用途:工业(2244.24㎡、812㎡)、办公(913.27㎡)

二、安全管理原则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管理要求,根据“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原则,加强属地管理,强化联动配合,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三、甲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出租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对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3、甲方应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发现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产,并有权向所在地的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5、出租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办公场地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乙方须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一式两份,存档备查。

四、乙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厂房租赁

1、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责任人,对承租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6、乙方必须对从业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技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乙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事件,对承租房屋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消防事件及有关侵权行为负责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8、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不得采取瞒报等手段将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经营者,作为乙方的合作(伙)经营方,不得擅自暗中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或无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经营方。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乙方在进行有限空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2、应保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不在消防通道处堆放杂物;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3、承租房屋内既有消防设施设备,规定设置地点的不准随意挪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维护。

14、乙方必须依法对经营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及时登记和定期检验,并留存相关记录。

15、乙方务必确保各种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16、乙方必须保证使用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17、乙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期间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8、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19、乙方对运输车辆安全负责。运输车辆如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按照规定在停车场或地下车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20、乙方不得擅自设置叉车、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装置。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

(二)办公楼租赁

1、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不得损坏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6、乙方应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7、乙方不得擅自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

8、乙方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安全疏散。

9、乙方应遵守应急管理规定,不得妨碍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乙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期间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2、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工作联系制度

1、甲、乙双方应建立安全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相互通报安全管理情况,洽商和协调处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甲、乙双方应将管理人员及联络电话的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对方。

3、对较重要安全管理工作的衔接,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代表签署意见。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存在违反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未落实,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因甲方出租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l、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同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3、本协议条款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相应修改的,则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4、因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5、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