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报报业园会所二、三层租赁交易公告

【信息时间: 2025-01-15 20:54:51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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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报业园会所二、三层租赁

项目名称

安徽日报报业园会所二、三层租赁

项目编号

CQJJ2025-01-0002

委托方

安徽报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监管部门

安徽日报报业集团机关纪委

0551-65179253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  1  15 9:00始至2025年 2  6 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 1  15 9:00始至2025年 2  7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首年)

交易保证金(/元)

标的一

报业园会所二、三层

(含一层

楼梯间)

钢筋混凝土

1508.79

5

72.6

7.2

 

1.标的坐落位置: 合肥市经开区石笋路108号;

2.标的权属情况: 有土地使用证、房产面积为经测绘单位测绘面积 。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租金支付方式

1.租金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皆为成交价,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的租金在第二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租期外) 1个月

2.履约保证金为 首年前三个月租金之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办公、培训、商业(不得从事含有油烟、高危物品存放和其他国家禁止行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7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

承租人确定方式

1、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二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ahcaee.com/TPBidder )。参考手册下载-产权交易-产权竞价类项目竞买人操作手册。

十三

交易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ahcaee.com/TPBidder )。

2、点击左上角“招标公告”-“产权”-》选择项目点击“我要报名”-》同意“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提交“竞买申请书”-》点击“生成子账号”按钮,-》须通过基本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点击“保证金查询”-》点击“缴纳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支付0”等字样,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支付0”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3353673、4009980000)进行反馈。

3、竞价结束后,承租人及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4、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十四

竞价程序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ahcaee.com/TPBidder)进行竞价。

2、本项目竞价阶梯1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十五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六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联系电话:0551-6335310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为公告发布截止前五个工作日。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七

交易服务费收取

按首年实首月租金的10%向承租人收取。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500元。

十八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caee.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九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王 工,联系电话:13956097965。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 工,联系电话:0551-63353673;(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

技术支持

17718199027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安徽日报房租字2025     号)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安徽报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合肥市潜山路1469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租赁房屋 报业园会所二、三层(含一层楼梯间) 坐落于 合肥市经开区石笋路108号 ,建筑面积 1508.79 平方米,  框架  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经营、培训、办公,不得从事油烟污染、高噪音相关行业  ,乙方必须按照上述约定的房屋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上述用途。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5  年,甲方自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 30 天(             日至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自                              租金为   

       元(大写:(                    起租金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递增  3  %,即自                              租金为       元(大写:(             

2.租金每  3  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租金     元(大写:(           );递增后,每次支付        元(大写:(           ;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并在下一支付周期15 日前付清后   3  个月租金。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

单位: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安徽日报社)

帐号:12187001040013297

乙方发票开具信息为: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3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续租时前述款项自动转为续租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若前一租赁期限内甲方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续租合同签订前乙方须补足。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且收到乙方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

  7 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7 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乙方因擅自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的房屋,导致房屋损毁、灭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维修赔偿责任;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甲方概不负责。

2.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与租赁房屋使用有关的合同,如招商合同等,必须递交甲方备案。乙方对外招商部分房屋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乙方对外签署的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租赁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30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单次达  15  日以上的,或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累计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  30  日以上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30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则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除须补交拖欠的租金外,每逾期一天,       本合同年租金分之三标准,即       /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3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甲方造成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乙方还应赔偿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1、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违约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退租向甲方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除了需支付与租金等额的房屋占用费外,还应按本合同年租金分之三标准,即          

         /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乙方是承租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在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的消防事故、在房屋内摔倒、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均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