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汀溪乡S208公路沿线漕溪花海节点公开招租交易公告

【信息时间:2024-03-07 08:00: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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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泾县汀溪乡S208公路沿线漕溪花海节点公开招租交易公告
上架时间:2024-03-07
项目地址:泾县汀溪乡S208公路沿线
用地面积:/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90㎡
项目价格:2.2万元/年
联系电话:33353673
项目详情
  • 项目地址: 泾县汀溪乡S208公路沿线
  • 类别: /
  • 周边环境: /
  • 流转方: 泾县乡村振兴发展有限公司
  • 用地面积: /
  • 占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90㎡
  • 结构: 混凝土结构
  • 建筑年份: /
  • 产权证: 有产权证明文件
  • 剩余年限: 租期5年
  • 项目状态: 待租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泾县汀溪乡S208公路沿线漕溪花海节点公开招租

项目编号

CQJJ2024-01-0004

转让方

泾县乡村振兴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方

泾县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 379:00始至2024年 318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379:00始至2024年319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结构

 

建筑面积(m²)

 

租期 (年)

 

租金底价(

万元/年)

 

竞价保证金(

)

泾县汀溪乡S208公路沿线漕溪花海节点使用权

 

 

90

 

 

5

 

 

2.2

 

 

2200

1、房屋权属情况:有权属证明文件,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2、标的坐落位置:泾县汀溪乡S208公路沿线

租金支付方式

1、租金每 12 个月支付一次,期间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

2、履约保证金为3000元,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承租人不得违反文明创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非法行业,如因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租赁房屋的用途为 商业用途 。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并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与竞价。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一

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十二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ahcaee.com/TPBidder)。参考手册下载-产权交易-产权竞价类项目竞买人操作手册。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参考“产权竞价类项目竞买人操作手册”完成主体库注册登记。

十三

交易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ahcaee.com/TPBidder)。

2、点击左上角“招标公告”-“产权”-》选择项目点击“我要报名”-》同意“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提交“竞买申请书”-》点击“生成子账号”按钮,-》须通过基本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点击“保证金查询”-》点击“缴纳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支付0”等字样,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支付0”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3353673、4009980000)进行反馈。

3、竞价结束后,承租人及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4、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十四

竞价程序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ahcaee.com/TPBidder )进行竞价。

2、本项目竞价阶梯500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十五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流入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流入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六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联系电话:0551-6335310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为公告发布截止前五个工作日。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七

交易服务费收取

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的10%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500元。

十八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出租人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caee.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九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汪工,联系电话:1995636621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3353673;(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

技术支持

17718199027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人(甲方):                       

联系电话:                     

房屋承租人(乙方                         

联系电话:                                  

  

为有效盘活国有资源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泾县汀溪乡S208公路沿线漕溪花海节点公开招租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房屋位置信息                                     

二、土地及房屋面积                                    

三、房屋用途                   

四、使用期限   年,自             日起至           日止。乙方不得对承租房屋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权利担保等,不得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承租房屋

五、租金、租金交纳方式、合同履约保证金

1、租金为     整。

2、按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本合同全部租金合计   万元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必须依约按时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追究其责任。

甲方指定的帐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合同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完全履约的情况下,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4、乙方依约付清租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六、房屋修缮和使用

1、乙方不得将房屋用于除合同第三条以外的用途,不得对房屋进行扩建,需要装修改建的,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2、乙方在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修缮的,修缮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3使用期满后或合同期内依法解除的,所有新建的设施,乙方可自行拆除,但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依附于房产无法拆除的装修,甲方不承担对乙方装饰装修的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房屋。

2、按当地收费标准及规定向相关单位缴纳使用期间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使用期满后,乙方应交清所有欠费

3、负责使用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时刻注意防火防盗及安全生产,在使用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费用和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使用等。

4、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灭失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完好或给予甲方足额的经济赔偿。

5、不得在场所内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使用期间,乙方应做好防火安全及保卫等工作。

7、使用期间,乙方与第三方发生任何纠纷、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费用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8、乙方在使用期内,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甲方申报变化情况

9、租赁期满后,乙方在承租期内信用良好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被依法依约解除或使用期满情况下,乙方须将房屋无条件退还甲方,甲方不承担乙方装修、装潢的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2、合同被依法依约解除或使用期满,与乙方结算合同履约保证金。

3、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资料。

4、甲方根据情况每年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年检,核实乙方履行《房屋使用合同》的实际情况及乙方的使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情况。

5、使用期间内,因政府须城市改造、市政建设、道路拓宽等政策性变化致使本合同有所调整或无法继续履行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应根据政策要求办理,并不得向甲方索赔相关损失及预期利益。

九、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无条件交还使用的房屋,并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在出租场所内进行违法活动受到拘留等严重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2、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

3、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他方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

5、擅自转租、转借、转让、调换房屋;

6、超设计荷载地使用房屋;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

十、其他约定

1、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2、经协商一致,双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继续使用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对方责任或损失。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