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徽云起东方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信息时间: 2024-12-25 14:08:49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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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徽云起东方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QYCG2024-01-0078 )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

安徽荣徽建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荣徽云起东方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机构

安徽文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标时间

2024年1224930分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中标候选人名称、报价及项目经理

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10159487.36

项目经理:丁海波

工期:360日历天

质量:合格

第二中标候选人:安徽交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10370231.42

项目经理:武光辉

工期:360日历天

质量:合格

第三中标候选人:合肥华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10341653.58

项目经理:方中钊

工期:360日历天

质量:合格

企业业绩及拟派项目经理业绩

第一中标候选人

企业业绩:

1、建投漆园悦府外墙保温及水包水涂料工程第二标段,合同金额约:13320233.49元,竣工验收时间:202211月7日。

2、建投上河郡项目外墙保温及水包水涂料工程,合同金额:22196801.20元,竣工验收时间:2023 年528日。

项目经理业绩

1、华宇地产•合肥市包河区锦绣龙川府项目 C 地块外墙保温及涂料供货施工工程,合同金额约:7959677.12元,竣工验收时间:2021年 12月 20日。

2、芳华园项目洋房区、幼儿园、商业:S1-S2、16#及 19#楼保温及涂料工程,合同金额:13259861.82元,竣工验收时间:2024年9月30日。

第二中标候选人

企业业绩:

1、新禧商住楼项目1#2#3#5#6#7#8#9#10#11#及物业用房外墙保温及涂

料工程分包项目,合同金额约:8716000.00元,竣工验收时间:2023年6月10日。

2、山水居二期-博雅居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项目,合同金额约:8452000.00元,竣工验收时间:2022年8月12日

项目经理业绩

1、新禧商住楼项目1#2#3#5#6#7#8#9#10#11#及物业用房外墙保温及涂

料工程分包项目,合同金额约:8716000.00元,竣工验收时间:2023年6月10日。

2、山水居二期-博雅居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项目,合同金额约:8452000.00元,竣工验收时间:2022年8月12日。

第三中标候选人:

企业业绩:

1、山南·国宾府项目一期外墙保温及涂料施工,合同金额约:859万元,竣工验收时间:2021122日。

2、绿城·岱湖世纪城海棠园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合同金额约:798万元,竣工验收时间:2021420日。

项目经理业绩

1、山南·国宾府项目一期外墙保温及涂料施工,合同金额约:859万元,竣工验收时间:2021122日。

2、绿城·岱湖世纪城海棠园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合同金额约:798万元,竣工验收时间:2021420日。

公示时间

2024年1225—2024年122717时30分

提出异议的渠道

及方式

招标投标相关各方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安徽文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并递交纸质盖章异议材料。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5号滨湖卓越城A2座三楼

联系电话:13739299116,13156502865

邮箱:787054274@qq.com

提起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投诉并递交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安徽荣徽建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养生大道与漆园路交叉口南100米西侧

联系人:经理  

电话:18119979896

发布媒介

本公示同时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和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www.ahbq.com.cn)发布。

备注

一、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地址;

(三)被异议人名称;

(四)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六)提起异议的日期;

书面异议材料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异议人需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二)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四)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五)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六)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附件: